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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实际中很多绩效评价人员没有分清二者的含义。通过整理财政部国库司、综合司等对此类问题的答复,分享各位。
一、1. 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2. 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
答复:1.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2.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那么(1)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是否也不需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2)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答复:(1)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财政部第102号令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三、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其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务事项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答复:对于行政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来说,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务事项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实际操作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购买服务,须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部门在确定要购买的服务事项时,应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四、1. 政府采购类中的服务类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有何区别?2.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如果有采购人表示他们采购的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不适用102号令第十条,此种说法是否合理?3. 一个项目,是否属于102号令第十条限制购买的范围,审查责任主体是谁?是采购人还是财政部门,或者是代理机构?
答复:1.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对于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范围相同。
2. 留言所述“采购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的说法不合理。
3. 留言所述审查主体为采购人。
五、102号令明确:国家机关应当编制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