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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要求。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随着越来越多的基金进入退出期,如何评价其是否有效实现政策目标已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命题,在长期运营过程中也存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能力不足、基金的政策目标和商业目标难以均衡等诸多问题。因此,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系统、科学的绩效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展基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现状
通过实地调研,汇总收集了24只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案例,采用“解剖麻雀”的方式,解剖若干案例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过程,梳理其绩效评价指标构成。
(一)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共性评价指标。中央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从政策效应、投资效益、管理效能三个维度进行考核;地方层级则主要参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思路,围绕决策/投入、过程、产出、效益/效果四个维度开展评价。虽然一级评价维度不同,但二者评价的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异,绩效评价重点已趋于统一,这为下一步建立和推广全国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奠定了基础。
(二)逐步探索了不同生命周期基金的差异化评价指标。目前,大多数基金按照年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所处不同阶段的评价对象均采用同一套框架体系进行评价,没有体现各阶段评价关注的侧重点。仅部分基金按照投资期、退出期等不同阶段,设置差异化评价指标,以反映各生命周期不同的关注重点。
(三)按照母子基金特点探索差异化指标体系。由于母基金的运行效果无法脱离参股子基金的支撑,因此在绩效评价实践过程中,个别基金还会将评价对象延伸至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区分母子基金设置专门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未建立。目前实践中各地大多采用无差别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一是未考虑不同类型基金在政策使命、投资领域、市场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绩效评价重点内容针对性不强。二是对分别处于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和退出等不同阶段的基金,执行完全统一的评价标准,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二)评价标准动态调整不够。政府投资基金在政府引导下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市场变量在投资决策中占很大权重,其绩效评价标准也应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产业支持政策、基金管理要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但现行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标准还未体现相对性、动态性、行业性和阶段性特点,导致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性不够。
(三)绩效评价指标覆盖周期有待拓展。政府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政策工具,补的是市场失灵领域长线资金不足的位,很难在较短周期内测度其政策效果。加之,基金在“募、投、管、退”的不同阶段运行有其自身特点,绩效目标的侧重点也随之存在差异。而现行绩效评价方法基本以财政年度作为评价周期,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分层次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鉴于目前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绩效评价制度碎片化、核心评价标准差异化现象,建议加快顶层制度设计,出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引体系,统一评价基本制度、统一共性指标标准、统一评价关键程序,促进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开展。各地、各领域在此基础上,可分类设置细化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在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基金绩效评价差异的同时,尽可能兼顾各利益相关方诉求及关切,最大化体现评价价值。
(二)把握“变与不变”,统筹评价体系动态性和政策目标稳定性。结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基本理念,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应覆盖从募集设立到退出清算的全生命周期,涵盖“募、投、管、退”全过程。对于不同阶段的基金,绩效目标的侧重点各不一样。应把握评价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结合基金生命周期各阶段及战略导向连贯考虑,避免评价碎片化,从而保证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三)实施多维周期评价,兼顾各相关利益方评价需求。绩效评价主体应当设定既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