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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23〕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强化预算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及其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全面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与其他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全力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健全项目入库评审评估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应当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组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自治区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依法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工作;对其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及其执行过程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自治区本级预算收入,加强部门间涉税(费)信息共享,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
第二章 政府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征收部门编制政府收入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增长、政策调整、财政部提前下达新增债务限额以及上下年不可比因素等情况合理测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
第九条 编制政府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一般公共预算应当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应当足额编入年初预算,持续加大对盟市、旗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严控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专项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应当足额编入年初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者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