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Jul,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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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学习要点
发布者:中诚政融发布日期:2026-07-22 00:00:00

《预算法》的基本概况

 

19943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2014年、2018年,《预算法》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完成第一次、第二次修正。《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一百零一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预算法》制定、修订历程回顾

 

(一)《预算法》制定:财政法治化的里程碑

 

1994年我国启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政府间财政关系等财税重大改革相继推开,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财税领域的基本法律,通过法律手段确立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的标准化流程,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预算法》是19943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11日正式实施,重点从预算编制执行、预算审批、预算调整与决策、财政监督等方面,为中国的财政管理提供法律基础,是中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后续的经济和财政政策产生深远的影响,标志着中国财政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预算法》第一次修订:财政法治化的突破

 

2014年《预算法》完成时隔20年的首次大修,标志着我国在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2014年《预算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扩大预算的覆盖范围,实现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面覆盖,强调所有政府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加大预算的透明度,规定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应公开,允许公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规范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举债,并对债务限额和使用进行严格规定;四是增强预算约束,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预算外支出,增强预算执行的法律效力;五是突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注重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的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反映公共财政的社会功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三)《预算法》第二次修订:财政法治化与财政效能的提升

 

2018年《预算法》第二次修订,标志着我国财政在迈向更加现代化和规范化的财政管理体系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具体来看,一是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法治化。强调依法理财,强化《预算法》的法律地位,明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法律责任,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二是推广预算绩效管理。引入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依据,强化对公共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和监控。三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和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和转移支付制度,更加注重公平性和激励相容,促进区域平衡发展。四是推动预算细化。增加预算项目明细,提高财政支出的针对性和透明度。五是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扩大公众对财政预算及决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

 

《预算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1.《预算法》对预算级次是如何规定的?

 

《预算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2.《预算法》对预算组成是如何规定的?

 

《预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3.《预算法》对预算平衡是如何规定的?

 

《预算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4.《预算法》对预算公开是如何规定的?

 

《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有哪些?

 

《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6.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哪些?

 

《预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7.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有哪些?

 

《预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8.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有哪些?

 

《预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9.《预算法》规定预算收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0.《预算法》规定预算编制的依据主要有哪些?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11.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哪些法定原则?

 

《预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12.《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如何进行规定?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13.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重点有哪些内容?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2)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3)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4)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5)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6)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7)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8)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14.违反预算法律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预算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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